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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调查帮教考察社会化构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16   字体:    浏览次数:

湘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湘 潭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中国共青团湘潭市委员会

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

调查帮教考察社会化构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进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公信度和良好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细则所称“附条件不起诉调查帮教考察的社会化机制构建”,是指检察机关将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和已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工作,由社会力量组成的观护组织在诉讼期间开展,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并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工作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专业化与帮教社会化相结合原则。立足检察职能,围绕执法办案开展社会调查与帮教考察工作,并做好与相关组织机构的衔接工作。

(二)协作共建原则。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团市委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执法办案协作模式,共同构建社会化的调查帮教考察体系。

(三)客观全面公正平等原则。开展社会调查与帮教考察工作必须客观全面反映真实情况,不论是否为本市未成年人、是否为有监护条件的来潭未成年人均应统一纳入社会调查与帮教考察工作体系,予以公正平等对待。

(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或已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的未成年人。

本细则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涉罪未成年人分为在校未成年人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在校未成年人”是指就读于学校的未成年人。“非在校未成年人”是指未在校就读且无学籍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司法志愿者】 本细则所指的“司法志愿者”,是指在团组织注册登记并受团组织指派,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承担相关司法工作的人员。

司法志愿者由团组织统一选任管理,并接受团组织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培训。

司法志愿者必须持委托函、工作证、介绍信开展工作。

 

第二章 社会调查

第六条【启动社会调查】 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必须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启动社会调查。

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团市委出具委托调查函、调查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团市委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内,确定2名司法志愿者开展社会调查。

第七条【社会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社会调查要求详实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观、客观原因,为检察机关判断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的内容重点为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校表现情况、居住社区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所在单位表现情况、帮教条件等。

第九条【社会调查的方式】 社会调查应由两名司法志愿者担任。可以采取当面访谈、电话联系、信函邮寄等方式进行,并认真详实地做好记录。

第十条【社会调查报告】 司法志愿者应在收到调查方案后二十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基本内容包括:

(一)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受教育状况等;

(二)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状况等;

(三)身心状况,包括身体特征、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智力程度、兴趣爱好等;

(四)社会环境,包括在社会生活中与案情有一定关系的邻里及其他社会关系人的概况,被告人与之交往活动中各方面对其评价;

(五)成长历程,包括一贯表现等。

司法志愿者应针对每一犯罪嫌疑人单独制作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由参与调查的司法志愿者签名后呈交团组织,将一份报告交与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核】 《社会调查报告》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核。检察机关应将报告内容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调查报告》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三章 帮 教

第十三条【启动帮教】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决定宣布之日启动帮教。帮教期限与考验期限相等,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启动帮教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团市委出具委托函和帮教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团市委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内,确定司法志愿者,配合检察机关按照帮教方案组织帮教活动。

司法志愿者负责帮教情况的跟踪汇总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帮教的目的和任务】

(一)通过法制教育,促其知晓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社会规范,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二)通过沟通、疏导和心里干预、治疗,矫正认知偏差和心理问题,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通过行为矫正,帮助具有吸毒、酗酒、网瘾等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戒除或缓解其不良行为倾向;

(四)通过团体活动与公益活动,培养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认同社会主流价值,重新融入社会;

(五)通过知识学习与技能培训,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的活动。

第十五条【帮教平台的选择】 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五个帮教平台,分别为学校平台、企业平台、社区平台、公益组织平台和家庭平台,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身份状况进行帮教模式的选择:

(一)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帮教,以学校平台为主,公益组织平台、家庭平台为辅进行帮教。

(二)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帮教,以公益组织平台为主,社区平台、家庭平台为辅进行帮教。

(三)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帮教,以企业平台为主,公益组织平台、家庭平台为辅进行帮教。

第十六条【学校平台帮教】 

检察机关与市教育局开展“法制校园”创建活动,将校园犯罪的发生与帮教工作的好坏纳入对各学校的考评。检察机关在学校设立检察联络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与犯罪预防,及时通报在校学生犯罪情况。

学校应保证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对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由所在学校确定专门的帮教老师对其进行一对一观护帮教。帮教老师应严格按照帮教方案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并及时向司法志愿者反馈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司法志愿者应及时与帮教老师联系,了解掌握帮教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平台帮教】 

对已有工作单位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原则上由其所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帮教。由检察机关联系在其原工作单位确定专门的帮教人员进行一对一观护帮教,日常联系由司法志愿者负责。

对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原则上在“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进行劳动实习,由帮教基地确立专门的帮教人员进行观护帮教。帮教人员应严格按照帮教方案的要求对未成年进行帮教,并及时向司法志愿者反馈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日常联系由司法志愿者负责。

劳动实习期间由“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支付相应的实习报酬。

第十八条【社区平台帮教】

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当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居住地的社区报到,司法志愿者将相关资料送交社区。由社区确定专人进行帮教监督,日常联系由司法志愿者负责。

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个小时。

第十九条【家庭平台帮教】

团市委、检察机关合力开办“未成年人帮教学校”,负责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培训和心理矫正工作。

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按矫正方案的要求按时在“未成年人帮教学校”修习课程,接受专业的心理矫正治疗和辅导。

第二十条【公益组织平台帮教】 

被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每个季度均应参加1-2次团市委确定的社会公益活动,以在服务社会中增强责任感,在融入社会中完成自我改造。

司法志愿者应随时跟进,向团市委工作人员和公益场所了解未成年人的服务情况和活动表现。

第二十一条【帮教人员职责】 

(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得向外界公开披露案情及涉及未成年人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帮教;

(三)对未成年人接受帮教的表现客观全面详实公正地作好记录;

(四)将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及时与司法志愿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司法志愿者在帮教中的职责】 

(一)在考验期内,及时与各平台帮教人员联系,掌握和收集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

(二)在考验期内,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状况及监护人配合情况;

(三)在考验期内,每月应与未成年人进行不少于1次的教育谈话,每季度要求未成年人完成一篇学习心得,并作好记录; 

(四)司法志愿者认为帮教方案不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必要作出修正的,应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五)在考察期间,未成年人发生居所、工作单位、学校变动或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帮教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司法志愿者应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启动考察】 在帮教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启动考察。帮教人员应按帮教方案和帮教评估表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未成年人接受帮教的情况逐项考察评定。

第二十四条【帮教考察评估报告的出具】 考验期满,司法志愿者应将帮教人员填写的帮教评估表全部汇总,并在考察期届满后五日内向检察机关出具《帮教考察评估报告》。    

《帮教考察评估报告》应由司法志愿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帮教考察评估报告内容】

(一)各帮教平台对未成年人完成帮教项目的分值情况评定;

(二)帮教人员对未成年人表现情况的特别说明;

(三)被作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认识;

(四)心理矫正师对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及矫正效果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考察结果的运用】 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帮教考察评估报告》后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起诉处理,并将相关决定文书送达团市委、教育局和司法局。

第二十七条【考察终止】 检察机关可随时对考察帮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帮教平台和司法志愿者在考察期间发现未成年人有以下情况,应立即向检察机关报告,经查情况属实的,检察机关可制作《撤销考察决定书》,依法提起公诉:

(一)监护人未能或无法尽到其监护职责的;

(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书面明确提出不愿继续进行考察帮教,或未成年人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未按帮教方案的要求及时接受帮教的;

(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有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考察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帮教考察档案】 检察机关应当按一人一档的方式建立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档案,汇总帮教考察期间的所有评估调查材料。考察档案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帮教档案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考察回访制度】 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司法志愿者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跟踪回访工作,以保证帮教考察效果的延续。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湘潭市委员会

 

 

湘潭市教育局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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