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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司法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16   字体:    浏览次数: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共青团湘潭市委员会

 

湘潭市司法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1月10日)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司法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司法志愿者活动,发挥司法志愿者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和挽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司法志愿者】 本管理办法中的“司法志愿者”是指在团组织注册登记并受团组织指派,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承担相关司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选任条件】 司法志愿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三)专科以上文化,熟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第四条【选任来源】 司法志愿者一般由法学专业学生作为主要成员,社区干部、老师、共青团干部及具有公益爱心的社会人士等作为辅助成员。

第五条【选任方式】 司法志愿者的选任,采用专业面试的方式进行。

申请加入司法志愿者队伍的人员,应当向团市委提交申请,团市委在收到加入申请后,将与检察机关联合组织专业面试,申请加入的人员通过面试测评方可成为司法志愿者。

第六条【管理与培训】 司法志愿者由团市委统一注册管理,并接受团市委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司法志愿者的工作范围】

(一)接受团市委的指派,对检察机关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二)接受团市委的指派,对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按照帮教方案的要求配合检察机关联系帮教工作,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的帮教情况;

(三)将帮教考察情况汇总并出具《帮教考察报告》;

(四)在帮教期间定期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向检察机关及时报告未成年人的接受帮教情况;

(五)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考察的跟踪回访工作。

第八条【司法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团市委和检察机关定期组织的与司法志愿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可以向检察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三)可以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社区及个人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四)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处理提出建议。

第九条【司法志愿者的义务】

(一)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公开披露案情及涉及未成年当事人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严格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三)不得以司法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徇私情私利。

第十条【退出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志愿者可以向团市委提交退出申请:

(一)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司法志愿者;

(二) 因学业、工作异动等原因离开本市;

(三) 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司法志愿者。

    第十一条【考核】 团市委定期对司法志愿者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对在校大学生担任司法志愿者的考核,将作为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计入学校考核分数。

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司法志愿者,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责任】 司法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团市委和检察机关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司法志愿者资格的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 不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

(二) 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司法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司法志愿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的;

(四)以司法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五)违反司法志愿者的义务要求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检察机关和团市委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湘潭市委员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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