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E-mail:hnfxjd@126.com
电话:0731-58298114
传真:0731-58298114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
邮编:411105

湘江法治论坛

首页 -> 学术专栏 -> 湘江法治论坛 -> 正文
湘江法治论坛之三: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
发布日期:2014-08-30   字体:    浏览次数:


 

  湘江法治论坛第二期于3月13日晚在新法学楼东附楼会议室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主讲人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之芳博士,评议人分别是湘潭大学法学院申君贵教授和李蓉教授,主持人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尹华容副教授,法学院的老师及研究生近百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在主持人简要的介绍与会人员后,本次湘江法治论坛正式开始。

  首先由胡之芳博士作主题报告,题目是“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她首先阐释了“公诉证据标准”的涵义,然后考察了我国及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公诉证据标准,并逐一对这些标准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她本人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具体看法。


 

  胡之芳博士重点阐述了我国及英、美、法、德、日等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公诉证据标准,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她认为,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公诉证据标准呈现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在证明程度上,公诉证据标准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二,上述西方主要法治国家中,法、德、英、美等通过成文法形式规定了公诉证据标准,从其法条表述来看,公诉证据标准都要低于有罪判决的的证明标准。其三,法、德、英、美等明文规定了公诉证据标准的国家,尽管法律规定公诉证据标准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但学者对公诉证据标准证明程度的理解与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比较接近。最后,胡之芳副教授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界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现实的定罪预期。”


 

  胡之芳博士的报告后,申君贵、李蓉教授对其进行了点评。李蓉教授用“灵气、才气、洋气、霸气”八个字概括了胡之芳博士的报告,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在随后的自由提问阶段,同学们踊跃提问,胡之芳博士对其一一进行了解答。


 

  最后主持人尹华容副教授作了总结发言,他对法学院老师、各位同学的光临以及工作人员的热心服务表示感谢,指出本次论坛讨论热烈,提问踊跃,学术气氛浓厚,取得了圆满成功。

上一条:湘江法治论坛之四:“校规”、国法及其他 下一条:第二讲: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