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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发布日期:2014-08-30   字体:    浏览次数:
第二讲:主讲人夏新华教授
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主讲人: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主任、博士生导师
夏新华 教授
主持人: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洪永红 教授
评议人:湘潭大学法学院 朱伟东 博士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贺 鉴 博士
 
时间: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晚7:00
地点:新法学楼东附一楼学术报告厅
湘江法治论坛第二期于12月4日晚在新法学楼东附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主讲人是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主任、首席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夏新华教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洪永红教授担任了本次论坛的主持人。评议人分别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朱伟东博士、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贺鉴博士。法学院部分老师、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一、主题报告
夏新华教授的主题报告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走出法系划分的困境
    夏教授首先介绍了茨威格特·克茨、勒内·达维德等外国学者对传统法系划分的标准和分类,并指出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促进了法系的发展。但是西方学者对法系的划分一般只强调同一性,忽略多元化,而世界上确实存在一些无法归入已有的任何一种法系的国家或地区。这样,传统法系的划分走入了困境。面对这种情况,比较法学者试图寻求新的解决办法,由此提出了“混合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混合法系理论研究的兴盛
1、三次混合法国际研讨会。
关于混合法理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2000年爱丁堡会议、2002年杜兰会议(第一届混合法域国际研讨会)、2007年爱丁堡会议(第二届混合法域国际研讨会)这三次国际研讨会的成果中。爱丁堡会议的召开反映了比较法学家正给予混合法越来越多的关注。杜兰会议的主题是“混合法域经验的显著性与统一性:特性、模式、文化、共同之处”。第二次爱丁堡会议的主题是“共同体的界限:行动中的混合法系”。三次国际研讨会表明,比较法学家对混合法的研究范围在逐步拓宽,他们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对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的划分,而将眼光扩展到了公法领域以及混合了其他类型的法律传统的区域。(关于这三次会议的具体介绍,参见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星的论文《混合法国际研讨会述评》)
2、混合法研究的有关理论问题。
(1)关于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与混合法系的概念。泰勒对“mixed legal system”(混合法律体系)与“mixed jurisdiction”(混合法域)进行了区分。关于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与混合法系三者存在的关系,夏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说,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和混合法系三个概念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即混合法律体系体现的是一种混合的状况或结果,而混合法域体现的是为混合法律体系所支配的一个地域,如魁北克、南非、路易斯安那、波多黎各等等。如果将这些混合法域统归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就会形成如帕尔梅所说的第三大法系——混合法系。而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实际的情况复杂得多。中国学者所使用的“混合法”这一概念更多的接近于外国学者所定义的“mixed legal system”,即“混合法律体系”。夏教授还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对混合法律体系进行界定。从广义上讲,混合法律体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成份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上讲,混合法律体系则指由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混合构成的法律体系。
(2)关于混合法律体系的成因。夏教授认为混合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历史沉淀的结果,但还必须考虑历史、语言、文化、法官和法学家等因素。
(3)混合法理论与比较法研究。夏教授指出,第一,传统对于法系的定义注重的是共有性,遮盖多元化,而混合法的研究推动着法系这一概念的发展;第二,混合法理论使得比较法学家对法律移植或借鉴有了全新认识;第三,对欧洲法发展的启示。即比较法学者研究欧洲法应该从“混合”的角度来把握;第四,在混合法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比较法学家应更重视对语言的掌握。
(三)未来世界三大混合法系的构想
夏教授重点阐述了他对未来三大混合法系的构想。他认为,未来世界最终会形成三大新的混合法系:1、体现基督教文化内涵的新欧洲法系。新欧洲法系是典型的混合法系,融合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法系传统。但对于未来美国法的归属,夏教授不打算将其归入新欧洲法系。2、以伊斯兰文化为依托的新伊斯兰法系。“911”之后,当代伊斯兰世界法律发展引起广泛关注,其强大的生命力将使其成为未来世界三大混合法系之一。3、以儒家文化为依托的新中华法系。随着中国的强大,儒家文化进一步发扬光大,其精髓也将被挖掘。由此会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法律文化辐射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中华法系。
(四)中国法的“混合性”与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1、近代以来中国法的“混合性”。由于“西学东渐”,中国法律的演进走的是一条“混合法律”发展之路,中国法在很大程度上说是一种混合法。接着,夏新华教授从以下两个方面归纳了中国学者在研究中国近代以来混合特性作出的贡献。
(1)在混合法概念方面,那种仅仅将混合法限定为“一个在广泛程度上同时体现民法传统和普通法传统的法律体系”的说法将受到质疑。对当代中国混合法的理解要从广义上的混合法律体系的概念入手。
(2)在混合的比例和方式上,那种绝对的以公、私法领域来说明各因素所占据的地位的理论也受到挑战。
夏新华教授还指出,当代中国法学家肩负着让中华法系体现自己的主体性,跳出传统两大法系故有思维的历史使命。最后,夏新华教授强烈呼吁:中国学者要对混合法理论进行创新。
 
二、报告评议
 
朱伟东博士首先肯定了夏新华教授的理论研究报告的前沿性和理论性,接着结合自己博士论文的实践提出了对混合法律体系的不同理解。朱伟东博士认为,是否所有受到两种以上不同传统影响的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应纳入混合法律体系有待推敲。朱博士坚持狭义的混合法律体系的的概念。同时他提出狭义的混合法律体系包括两个基本特征,即水乳交融深入的混合与势均力敌的混合。对于混合法律体系的形成原因,朱博士的观点与夏教授基本一致,即认为有文化因素,法学家的因素,历史因素等。但他还提出除这些之外还应注意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贺鉴博士也对夏新华教授的报告作了精彩的评议,他充分肯定了夏新华教授混合法系的观点契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好的把握了理论前沿,其对未来世界混合法系的构想填补了空白,具有创造性,同时也体现出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的历史使命感。接着他提出了几点有待商榷的地方。一是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分不够明确。二是关于未来世界混合法系格局的阐述有待完善。对于混合法系的划分仅仅以文化和宗教作为标准过于片面。并且贺博士认为新欧洲法系的提法不妥,称欧盟法系更贴切。第三,对于夏教授提出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不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也不是大陆法系的派生物”的观点表示反对。贺博士认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仍可归入社会主义法系。
 
三、自由提问
自由提问阶段,老师和同学们踊跃发言。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 “混合法”、“混合法系”、“混合法律体系”、“混合法域”这几个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是对未来三大混合法系进行划分的标准。三是儒家文化是否可以承担起支撑新中华法系的重任。针对这些问题,夏教授有选择性的进行了回应。他坚持对混合法律体系采广义概念。他不同意有些同学提出的将三大混合法系看成是在混合法系之下的三个子法系,因为那样会陷入混合法域的概念。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他认为,社会主义法系是否存在还是个争议性的问题。但是承认有社会主义法。他提出划分三大混合法系的标准是文化,而不是有的老师和同学所理解的地域或者宗教。夏教授认为儒家文化仍是道德精粹所在,它的影响力还继续存在。如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这并不是从西方舶来的,而是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就可以找到的。
最后主持人洪永红教授作了总结发言,指出本次论坛讨论热烈,提问踊跃,学术气氛浓厚,取得了圆满成功。
――(以上综述由刘星撰写,夏新华修改)
 
夏新华补注:从世界范围看,2007年度学术界关于混合法的理论探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先后举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学术研讨会:第一次是2007627-30日,在英国爱丁堡大学召开了第二届混合法域国际研讨会,主题是“共同体的界限:行动中的混合法系”;第二次是2007年10月21-22日在中国南昌召开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会暨“混合的法律文化”学术研讨会;第三次是2007年12月4日在中国湘潭大学举行的湘江法治论坛,主题是“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三次学术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将混合法理论研究推向了高潮,将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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