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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教授:公众共用物与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0   字体:    浏览次数:


(图左为主持人吴勇教授、图右为主讲人蔡守秋教授)


(图为蔡守秋教授讲学现场)

  2014年7月18日上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暑假学校的师生们带来了一场题为“公众共用物与法律”精彩讲座。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老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蔡守秋教授从三个层面递进论证公众共用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蔡守秋教授首先介绍了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和意义,具体讲述国内外关于公众共用物概念的理论研究和公众共用物的分类,重点阐释了公众共用物意义,提出了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的地域和空间,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忽视了公众共用物的意义。

  继而,蔡守秋教授对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进行了全面诠释,剖析公众共用物问题为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指出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是公众共用物被污染破坏的悲剧,第二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系公众共用物数量急剧减少的悲剧,针对这两种公众共用物的悲剧提出了用“三只手”对付“一只脚”理论,即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调整机制,重视综合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自主治理这“另一只看不见的手”,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资源和财产)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善治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大力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这样才能避免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谈到了在“三只手”对付“一只脚”理论的基础上对公众共用物的管理实行法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和改善公众共用物、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的悲剧、保障公众共用物供给。
   
    最后,蔡守秋教授从法律层面来探讨公众共用物,分别介绍古代法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规定、宪法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规定以及关于公众共用物的部门法规定,并以法国法律为例剖析有关公众共用物法律的演进过程,证明了保护公众共有物有其法律基础。

  在互动提问环节,蔡守秋教授就同学们的踊跃提问一一作出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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